使用說明

資料庫欄位說明(提供「欄位內容及說明」下載)

發表日期:2020/2/5

資料庫內容由兩部分組成:個人基本資料與審判流程資料。其中,若原始資料不適用於該欄位,將以「空白」顯示,若原始資料應有該欄位資料,但編碼過程未找到該欄位原始資料,則顯示為「暫無資料」;編碼過程未找到該受裁判人之相關軍事審判檔案,例如1951年施行《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件補充辦法》前,軍事審判案件未經軍檢起訴的狀況,該次決策欄位多為空白。

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資訊網可公開的政治檔案,可與各資料頁面進行提供對照,使用者可透過點選各頁面的「檢視影像」欄位,連結至國家檔案資訊網瀏覽檔案。若對資料庫內容設定想要進一步了解,請參見「使用說明」中的「資料庫內容設定、資料來源、編碼工作與建置過程」。

一、個人資本資料

個人基本資料欄位包含受裁判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籍貫(縣、市)、畢業學校。

*姓名欄位之補充說明:受裁判人姓名欄位中,若有標示「、」表示同一受裁判人之不同別名;受裁判人姓名後若標示「阿拉伯數字(如:123)」表示重名之不同受裁判人;受裁判人姓名後若標示「國字數字(如:一二三)」則表示同一位受裁判人所經歷的不同政治案件(即一人多案之情形)。 

二、審判流程資料

審判流程資料分成四種類別,分別是第一次決策資料(起訴書)、第二次決策資料、第三次以後決策資料,以及終審裁判資料。

(一)第一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40年施行《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件補充辦法》後,起訴流程會以起訴作為起點,因此第一次決策(起訴)通常為起訴書,包含12個欄位:起訴機關、起訴書字號、原始職業、職業類別、被起訴時年齡、同案被告、犯行描述、所犯法條及條次、起訴刑度與刑期、起訴檢察官、書記官、起訴日期。施行《軍事機關審判刑事案件補充辦法》前不一定有起訴書,若無起訴書,則相關欄位將無資訊顯示。

(二)第二次決策資料

第二次決策為起訴後的初審,因此決策資料為「初審判決書」的相關內容,包含16個欄位:審理文件性質、 審理機關、審理文件字號、公訴人、辯護人、辯護人性質、判決主文、同案被告、刑度與刑期、財產沒收、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審理人、書記官、審理日期、三軍統帥/總統核覆內容。 

(三)第三次以後之決策資料

第三次以後之決策資料為初審後的審理過程,資料來源不一,可能包含一般公文函稿或覆判判決書等,與前次決策資料相比,多了一個「對前次決策的處置」,用以說明上級長官對於前次決策之處置。第三次以後之決策資料包含17個欄位:審理文件性質、審理機關、審理文件字號、公訴人、辯護人、辯護人性質、判決主文、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財產沒收、犯行描述、對前次決策的處置、所犯法條及條次、審理人、書記官、審理日期、三軍統帥/總統核覆內容。

其中有關「對前次決策的處置」欄位,用於說明「各級官員是否同意前一次案件辦理之決定」,用於顯示3種情形:1. 上級長官對於下級機關裁判的核定或覆議;2. 覆判庭的覆判;3. 上呈案件接受核定或覆議時的建議,以及核定後交辦下級辦理時,下級官員的辦理案件的方式。有關各次決策之間的關係,請參考「軍事審判流程中,為何上級官員可以對下級官員的決定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四)終審裁判資料

審判流程以終審裁判資料為終點,其資料來源以判決書為主,為上級核定並交付軍事法庭判決確定之裁判資料,包含16個欄位:審理機關、裁判年度、裁判書字號、公訴人、辯護人、辯護人性質、判決主文、所涉組織、同案被告、所犯法條及條次、刑度與刑期、財產沒收、終審審理人、書記官、終審日期、判決書全文。

各欄位內容請參考與下載相關檔案「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欄位內容及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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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2/21 下午 04: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