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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景志昌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景志昌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3
籍貫(省)
山西
籍貫(縣、市)
猗氏縣
畢業學校
政工幹校第四期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17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業計程車司機,向乘客發表頌揚匪黨之荒謬言論,陸續多次為之。(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2月19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沈志純
(審判長)、
傅國光
(審判官)、
徐文開
(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2月1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4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
傅國光
、
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3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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