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德縣
畢業學校
陸軍軍官學校第四軍官訓練班畢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聲字第136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家庭變故,生活潦倒,致而不滿現實,連續當街公然妄叫讚揚毛酋共匪等口號,顯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罪,惟念被告家庭遭變,生活坎坷,情節尚輕,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裁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劍秋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家庭變故,生活潦倒,致而不滿現實,連續妄喊反動口號,顯已連續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罪,惟念被告經商失敗,生活潦倒,情節尚輕,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7月1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劍秋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7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4,諫裁,0015 【裁判日期】640714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劍秋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4)年諫裁字第十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劍秋 男,年五十二歲(民國十二年生),福建省寧德縣人,業無,住台北市,在押。 右被告因六十四年度裁(化)字第六號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陳劍秋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一、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陳劍秋因家庭變故,生活潦倒,致對現實不滿,自六十二年十二月至六十四年三月間,連續在台北市綠洲飯店,農安街口等地,妄喊「毛XX萬歲!」「共產主義萬歲!台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反動口號,業據被告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訊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李錦章、許芳津、黃東安、侯松永、彭基明等一致供證相符,事證明確。 二、 軍事檢察官以被告當街公然妄呼,毛XX萬歲,共產主義萬歲!台灣要實行共產主義!等口號,顯已連續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罪,雖據檢告辯稱不知在酒後說些什麼等語,但證人黃東安等一致指明被告當時尚能辯別事理,顯未至心神喪失程度,且每次都在酒後減反動口號,而不喊其他口號,足證其有反動思想無疑。惟念被告因與妻仳離,經商失敗,生活潦倒,以致思想偏激傾匪,觸犯刑章,情節尚輕,認應交付感化,以資矯正,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七 月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沈志純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四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書記官 趙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