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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定縣
畢業學校
福州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2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門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共產匪黨,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復為匪擔任秘密交通,傳遞工作密函。(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呂超俊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廣武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6年參加匪黨,但迄獲案時未據自首,因念被告係於早年求學時,致受匪蠱惑參加匪黨,恆其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檢舉匪諜三人而破獲,足證其均有悔悟,戴廣武更於服務公職表現努力,迭獲功績,爰宣告交付感化,以資衿恤(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關鴻謨(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廣武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寶泉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2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