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戴廣武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36年參加匪黨,但迄獲案時未據自首,因念被告係於早年求學時,致受匪蠱惑參加匪黨,恆其情節尚屬輕微,到案後檢舉匪諜三人而破獲,足證其均有悔悟,戴廣武更於服務公職表現努力,迭獲功績,爰宣告交付感化,以資衿恤(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書記官
王寶泉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