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裁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3月經港澳轉抵廣州,先後到上海等地,其間與匪幹多次會晤,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予匪幹,並擬在匪區經商,四月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於五月返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68年以出國觀光名義抵港,多次與匪幹晤談,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匪幹參考,并擬在匪區經商,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68年以出國觀光名義抵港,多次與匪幹晤談,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匪幹參考,并擬在匪區經商,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