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裁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3月經港澳轉抵廣州,先後到上海等地,其間與匪幹多次會晤,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予匪幹,並擬在匪區經商,四月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於五月返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68年以出國觀光名義抵港,多次與匪幹晤談,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匪幹參考,并擬在匪區經商,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3月經港澳轉抵廣州,先後到上海等地,其間與匪幹多次會晤,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予匪幹,並擬在匪區經商,四月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於五月返台。(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暘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68年以出國觀光名義抵港,多次與匪幹晤談,將美匪建交後台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匪幹參考,并擬在匪區經商,攜帶匪區人民致台灣親友信件及大陸土產離開匪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龐麟昭(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翟振萬(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度序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夢能(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0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12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