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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富堡之聲雜誌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擔任「富堡之聲」雜誌總編輯之際,陸續撰刊文章,以暗示及報導方式,為中共張目,以「葉知秋」、「李行知」等筆名,發表「中共為什麼放慢四個現代化腳步」、「為什麼和平統一是全中國人的願望」等文,鼓吹與中共和平統一,為中共和平統戰作傳聲筒。(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長)、蘇陳俊哲(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6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擔任「富堡之聲」雜誌總編輯之際,陸續撰刊文章,以暗示及報導方式,為中共張目,以「葉知秋」、「李行知」等筆名,發表「中共為什麼放慢四個現代化腳步」、「為什麼和平統一是全中國人的願望」等文,鼓吹與中共和平統一,為中共和平統戰作傳聲筒。(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李容讓(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度序字第19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鄧文莊(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7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