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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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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8)警檢聲字第021號
原始職業
外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7年,於南下對號列車上向潘巨國等人公開談稱:「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8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8)諫裁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7年,於南下對號列車上向潘巨國等人公開談稱:「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周治正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7年,於南下對號列車上向潘巨國等人公開談稱:「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7年,於南下對號列車上向潘巨國等人公開談稱:「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覆抗曉晹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7年,於南下對號列車上向潘巨國等人公開談稱:「大陸匪區的經濟繁榮,物價很低,人民公社都是幾十層大樓……」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謝潤鑫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6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8)曉陽字第13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8年6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治正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