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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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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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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2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6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5月於台中朱坤才代書事務所,公開向徐德進等發表:「中華民國將來一定會被大陸共產黨滅亡……」;同年7月又於東勢鎮巧聖先師廟內,向來金泉等發表:「共產黨政府來了,台灣人民就自由了……」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覆普度序字第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張德傑(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5月於台中朱坤才代書事務所,公開向徐德進等發表:「中華民國將來一定會被大陸共產黨滅亡……」;同年7月又於東勢鎮巧聖先師廟內,向來金泉等發表:「共產黨政府來了,台灣人民就自由了……」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吉承俠(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方正彬(審判官)
書記官
徐惠政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張德傑(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8年5月於台中朱坤才代書事務所,公開向徐德進等發表:「中華民國將來一定會被大陸共產黨滅亡……」;同年7月又於東勢鎮巧聖先師廟內,向來金泉等發表:「共產黨政府來了,台灣人民就自由了……」等荒謬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3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邵宏(審判長)、張德傑(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09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4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惠政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4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