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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孟世傑、王建 二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孟世傑、王建 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省)
河南
籍貫(縣、市)
舞陽縣
畢業學校
私立開元高中二年級肄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028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駕駛計程車,等候載客時,向同在該處排班之計程車司機公然發表利匪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9月20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判字第4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邢越
(審判官)
書記官
蔡錫欽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11月8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4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楊俊雄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越
書記官
蔡錫欽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1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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