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9)障裁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58年因不滿現實萌生「大同主義」異念,擬籌組「中華大同黨」,68年撰寫並印製「中華民族大結合、大一統、大團結」呼籲告白書,同年11月,印製「同國是賀星吉」名片等,並將告白書及名片送至美麗島雜誌社台中服務處請轉交發行人黃信介,另郵寄至中國時報代為轉寄回國參加國建會之海外學人,以引起共鳴,伺機入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