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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70)警檢訴字第028號
原始職業
醫院助理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9年於嘉義中樂村皮鞋店中,對何秋爐及顧客等人散佈:「我們已計劃在北部集合知識份子,準備在今年國慶日與國民黨一拼……現在嘉義地區由我負責,我要吸收知識分子,一起響應此一號召,共同推翻國民黨。」等謠言。(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0年8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70)障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王治華(審判官)、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吳三龍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9年於嘉義中樂村皮鞋店中,對何秋爐及顧客等人散佈:「我們已計劃在北部集合知識份子,準備在今年國慶日與國民黨一拼……現在嘉義地區由我負責,我要吸收知識分子,一起響應此一號召,共同推翻國民黨。」等謠言。(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國英(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覆普度序字第1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翟振萬(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葉浪濤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0)度序字第39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瑩(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0年12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0)障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散佈謠言,足以妨害治安,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吳三龍
終審日期
民國70年12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