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台中高工電機科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清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配合共匪通商統戰陰謀,潛赴匪區與匪洽商,並接受蒐集情報等任務返台,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顛覆政府之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對其犯行坦承無隱,深表悛悔,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官)、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蕭連森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4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2)障裁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清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蕭連森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