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障裁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張清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配合共匪通商統戰陰謀,潛赴匪區與匪洽商,並接受蒐集情報等任務返台,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顛覆政府之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對其犯行坦承無隱,深表悛悔,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蕭連森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