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66年在台南市大武街向蘇述棟等發表:「大陸比台灣民主自由」、「共產黨號召力比國民黨大」……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謝漢卿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