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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私塾三年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自經營的五金行發表利匪言論,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念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鄭達木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其所經營的五金行發表利匪言論,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念被告所犯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謝漢卿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9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鄭達木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謝漢卿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9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