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陵縣
畢業學校
國校肄業
起訴書字號
(73)警檢聲字第017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6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長發係計程車司機,經常收聽匪播,導致思想傾匪。向乘客發表為匪宣傳之謬論,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之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白供承犯行,且所犯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3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長發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長發係計程車司機,經常收聽匪播,導致思想傾匪。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所犯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3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長發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3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