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0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長發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李長發係計程車司機,經常收聽匪播,導致思想傾匪。向乘客發表利匪言論,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為匪宣傳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且所犯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