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義夫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前往匪區,多次與匪幹接觸,接受招待,復將台灣漁船作業程序洩漏於匪,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將政治上之秘密洩漏叛徒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白承認,深感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