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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基隆市
畢業學校
基隆市立第一中學肄業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聲字第13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前往匪區,多次與匪重要幹部接觸,接受招待,復將台灣漁船作業程序洩漏於匪,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將政治上之秘密洩漏叛徒」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白承認,深感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3)障裁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義夫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前往匪區,多次與匪幹接觸,接受招待,復將台灣漁船作業程序洩漏於匪,已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將政治上之秘密洩漏叛徒罪,惟念被告到案後,坦白承認,深感悔悟,核其情節,尚屬輕微,認以交付感化,以資導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邢越(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竹珍
審理日期
民國73年1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3)障裁字第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陳義夫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1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