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裁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新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計程為車司機,經常竊聽匪播,導致思想傾匪。被告在車內及車行內發表利匪言論,已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念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到案後坦誠供述,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李雅彬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