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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商城縣
畢業學校
初中一年級肄業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聲字第372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以駕駛計程為業,經常竊聽匪播,致思想受匪蠱惑。被告在車內及車行內發表利匪言論,已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按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到案後坦誠供述,認以予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裁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新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計程為車司機,經常竊聽匪播,導致思想傾匪。被告在車內及車行內發表利匪言論,已觸犯「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念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到案後坦誠供述,認以交付感化,以資矯正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岳平(審判長)、蔡文欽(審判官)、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李雅彬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7月1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珠裁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余新民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雅彬
終審日期
民國74年7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