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聲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高雄私立國際商工與國際商專董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共匪統戰宣傳影響,利用其所發行之美國國際日報呼應共匪統戰陰謀,經常將該報分批運送來台,放置被告之辦公室,員工及來往之人均可閱覽,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罪。第查被告到案後深知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啟自新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4)珠裁字第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亞頻交付感化二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受共匪統戰宣傳影響,利用其所發行之美國國際日報呼應共匪統戰陰謀,經常將該報分批運送來台,放置被告之辦公室,員工及來往之人均可閱覽,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罪。第查被告到案後深知悔悟,認以交付感化以啟自新為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王治華(審判官)
書記官
陳立業
審理日期
民國74年10月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4)珠裁字第0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李亞頻交付感化二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刑法(92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立業
終審日期
民國74年10月7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74,珠裁,0008
【裁判日期】741001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亞頻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74)年珠裁字第○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亞頻 女,年六十二歲(民國十二年生),廣東省梅縣人,業教育,設籍高雄縣,在保。
右被告因七十四年裁化字第○三號為匪宣傳案件,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李亞頻交付感化二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由
一、 本部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亞頻係高雄市私立國際商業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國際商專),及國際商工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國際商工)董事長,並擔任美國國際日報發行人。緣李亞頻因受共匪統戰宣傳影響,竟利用其所發行之國際日報呼應共匪統戰陰謀,經常為匪張目,並經常將該國際日報分批運送來台,交由工商新聞通訊社台北辦事處(以下簡稱台北辦事處)經理張運、主任胡華錦接收分配,分別放置於台北辦事處及高雄「國際商專」、「國際商工」被告之辦公室,員工及來往之人均可閱覽。其間李亞頻並曾將該報出示他人,而有在國內流傳等情事,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訊據被告李亞頻對前開犯罪事實供認不諱,關于國際日報放置台北辦事處及其高雄二校之辦公室,員工及來往之人均可閱覽等事實,核與證人張運、胡華錦、陳兆鏘所證相符;關于李亞頻在「國際商專」曾將該報紙取供洪宜勇、姚志海等多人閱覽之事實,亦據證人劉九泰、洪梅菊、洪宜勇等人證述綦詳。均記明筆錄,附卷可稽,並有在台北辦事處及「國際商工」、「國際商專」獲案之國際日報一千零九十九份可資佐證,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顯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之罪嫌,第查被告到案後深知悔悟,坦承「因受共匪統戰影響,使國家受到損害,深感悔悟,盼政府能體諒我所犯的錯誤,給予自新機會」等語,按其情節,認以交付感化以啟自新為宜。聲請裁定前來。
二、 本件聲請情節,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復查被告既已深知悔悟,為啟自新,并依法諭知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譴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條,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刑法第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十 月 一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治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正本後五日內,應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向本部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四 年 十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