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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青田縣
畢業學校
中國地政研究所畢業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6號、(61)秤琪字第3540號
原始職業
平凡出版社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杜斯溫於民國卅五年秋就讀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時由張匪英荃(在大陸)介紹加入匪黨「藍星英語社」讀書會,旋復由藍匪英(在大陸)介紹參加匪黨「學習新論社」讀書會,卅六年三月底復由張匪英荃吸收在中正大學校內加入共產匪黨,來台後迭經政府號召,而不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6號、(61)秤理字第4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杜斯溫於民國三十五年秋,就讀江西南昌國立中正大學時,先後由張匪英荃(在大陸)介紹加入匪「藍星英語社」讀書會,藍匪英(在大陸)介紹參加匪「學習新論社」讀書會,三十六年三月底復由張匪英荃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卅九年來台,迄未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偵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普教丙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丙字2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66號、(61)秤理字第4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