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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晉江中學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7號、(61)秤琪字第3551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大園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同學參加共產匪黨為匪擴展組織,來台後仍與匪連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7號、(61)秤理字第689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教風字第035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度更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48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7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度更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48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但至獲案止,未向政府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並未查獲有關為匪宣傳、準備營接解放佈署活動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度更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48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張玉芳(審判官)、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8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在台曾與張隱約等集會研討加強為匪宣傳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0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向政府自首,並與張隱約等數度集會預備加強宣傳計劃迎接共匪解放台灣(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台統(二)藩字第0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龐麟昭(審判官)、郭芳宜(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34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10號、(62)葳孝字第48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