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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江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上尉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1)覆裁字第0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裁定撤銷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桓(審判長)、曾清山(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字第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為其言論偏激措辭欠妥舉例不當敵我不分之觀念如不予矯正後果堪慮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冠亞(審判長)、王昧爽(審判官)、牟傳學(審判官)
書記官
邱聰安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裁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邱聰安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