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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福建師範專科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26號、(61)秤琪字第5906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政府調用督學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辦理自首,安插同黨份子任教,藉資掩護活動,復於政府查緝時,藏匿家中協助偷渡逃逸(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9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葳孝字第1311號、(62)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4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後,延攬匪黨份子在其學校執教並幫助匪諜潛回大陸(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後任鳳山國校校長時,引進匪黨份子在該校任教,並與匪黨份子聯繫,幫助匪份子偷渡逃回大陸(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台統(二)藩字第00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覆高字第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柯慶生(審判官)、田毓梅(審判官)、龐麟昭(審判官)、張金水(審判官)
書記官
李子新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愛字第15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6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1311號、(62)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6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