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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五十二年夏,在高匪博道宿舍與陳文雄同時經王宗霖吸收參加該「山防隊」,並奉李匪義平指派,擔任宣傳,攻訐政府,誇耀共匪進步,及利用機會吸收山胞加入「山防隊」組織等任務(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張玉芳(審判長)、呂達勇(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