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就讀桃園農業學校時,經王匪阿繁(被告王宗霖之兄)介紹參加由李匪義平、邱匪致明(已決犯)所組織「山防隊」,奉李匪義平指派負責宣傳,攻訐政府,誇耀共匪進步,及利用機會吸收山胞加入「山防隊」組織等任務,同年夏在高匪博道宿舍,吸收林振文及陳文雄加入山防隊。(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