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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鹽城縣
畢業學校
高雄工業學校高中部畢業
起訴書字號
(62)格訴字第004號
原始職業
金門防衛司令部上兵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先後向新生報等以匿名方式書寄內容荒謬、打擊領導中心、破壞民心士氣、並有蓄意侮辱、影射領袖名諱之明信片七張,暨信函一封。(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羅注龍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2)格判字第00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累犯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曾德水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3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庸罪刑部分撤銷。

郭庸累犯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所書名信片七張,信函乙件沒收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入伍前情緒低落,入營後不滿現實,向台北市新聞報及中國電視公司等處,以匿名及影射之方式,書寄內容荒謬之明信片七張及信函乙件,侮蔑總統威信、打擊民心士氣。(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庸罪刑部分撤銷。

郭庸累犯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所書名信片七張,信函乙件沒收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徐昂(審判官)、江振業(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2)傳信字第14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多年(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5月2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2)覆普傳信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郭庸罪刑部分撤銷。

郭庸累犯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所書名信片七張,信函乙件沒收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傳渭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5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