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廈門市
畢業學校
英華中學初三肄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燈塔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1)廣裁字第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九年二月間閩南陷匪,該燈塔管理員吳明志(已死亡)命其偕同事陳四妹向匪偽福州海關領薪每人匪幣一百九十餘萬後返回逗留廈門原籍約一個月之久。四十年又藉病潛往福州轉至寧德向當地匪偽公安局股長謝更有報告我軍艦巡邏情形並接受謝匪交付刺探國軍動態任務,約定以「西南」為其連絡代號(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薛柏三(審判官)、蔡柱(審判官)
書記官
許和平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3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1)廣裁字第00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叁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許和平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3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