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
:::
網站導覽
字級
大
中
小
最新公告
使用說明
資料檢索
資料分析
常見問答
參考資源
開放資料
:::
首頁
資料檢索
高時運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高時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桃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王宗霖
、
林振文
被控犯行描述
高時運于民國五十二年在桃園縣復興鄉三光村,經已決犯李匪義平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山防隊」經李匪義平指派擔任該隊「指導員」,負責宣傳工作。(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1)初特字第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宗霖
、
林振文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褫奪公權
5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張玉芳
(審判長)、
呂達勇
(審判官)、
孟廷杰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宗霖
、
林振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
、
呂達勇
、
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