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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黃東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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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黃東茂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014號、(61)秤琪字第5825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山地農牧局技佐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飯店進餐時,傳播不反共思想,為匪作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
(8條1項2款)、
戒嚴法
(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
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9月26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2)裁化字第5號、(61)秤理字第6189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飯店進餐時,傳播不反共思想,為匪作倀(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
(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10月4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05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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