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匪軍,受匪命張貼反動標語,武裝抗拒國軍圍剿,後隨軍進犯金門,本應論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惟查被告是向國軍投誠來歸者,本諸總統對匪政治號召所宣佈之十項約章第十條之精神,即應既往不究。被告向國軍投誠後,顯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則其參加匪黨組織等行為,不應認為仍在繼續狀態中,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