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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華僑日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黨、匪軍,受匪命張貼反動標語,武裝抗拒國軍圍剿,後隨軍進犯金門,本應論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惟查被告是向國軍投誠來歸者,本諸總統對匪政治號召所宣佈之十項約章第十條之精神,即應既往不究。被告向國軍投誠後,顯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則其參加匪黨組織等行為,不應認為仍在繼續狀態中,依法應為免訴之判決。(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洵伸字第3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國軍強大武力壓制下被俘,並非自動放棄匪黨、匪軍立場。且被告被俘後,始終未將其參加匪黨組織及從事武裝抗拒國軍圍剿等情表白,足見其企圖潛伏,繼續為匪活動陰謀,顯與總統對匪政治號召所宣佈之十條約章第十條,即投誠來歸既往不究之情形不符,原判顯有不妥。(其他)

軍事檢察官聲請覆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臧家正(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普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軍,後隨軍進犯金門,既經政府寬貸不究,其參加叛亂組織行為,又無適用大法官會議六十八號解釋餘地。總統昭示來歸者既往不究,應取大信於天下,德威遠播於匪區,原審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並無不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普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軍,後隨軍進犯金門,既經政府寬貸不究,其參加叛亂組織行為,又無適用大法官會議六十八號解釋餘地。總統昭示來歸者既往不究,應取大信於天下,德威遠播於匪區,原審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並無不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覆普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匪軍,後隨軍進犯金門,既經政府寬貸不究,其參加叛亂組織行為,又無適用大法官會議六十八號解釋餘地。總統昭示來歸者既往不究,應取大信於天下,德威遠播於匪區,原審諭知被告免訴之判決,並無不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7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20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8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7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