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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連城縣
畢業學校
福州鄉村師範肄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3號、(62)葳季字第7812號
原始職業
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黃匪領導之匪「讀書會」,復加入黃匪領導之「共產主義青年團」,來台後,迄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1號、(63)洵侃字第18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郭政熙(審判官)
書記官
盧榮昌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李桓(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被告參加黃匪領導之匪讀書會,復經黃匪介紹參加共產主義青年團,來台後,迄獲案時止,未向政府表白,且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業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覆高亮亦字第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李明章(審判長)、蕭凱(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李桓(審判官)、柯慶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3)亮亦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6月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1號、(63)洵侃字第18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1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