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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成功大學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12號、(62)葳孝字第68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始則閱讀匪黨書籍,繼則數度參與有關顛覆政府問題之商討,核其所為,已構成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罪,惟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然均未發一言,顯係被動,跡近盲從,復於偵查中坦承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2年11月1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12號、(62)葳孝字第68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63,初特,0012 【裁判日期】621105 【裁判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胡添培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六十三年度初特字第十二號 (62)葳孝字第六八九○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胡添培 男,年廿三歲(民國卅九年生) 台灣省台北縣人,住台北縣 國立成功大學四年級學生,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張明俠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胡添培交付感化三年。   事 實 胡添培因受其同學鄭春朝、許武華(另案判刑確定)蠱惑,而萌叛亂意念,對大陸匪偽政權,抱有幻想,乃以參加成功大學「大陸問題研究社」為掩護,秘密閱讀匪黨書籍,復先後於民國六十一年夏及十一月中下旬,應鄭春朝、許武華邀約,與鄭春朝、許武華、徐光台、林延平、胡哲生等在台南市秋茂園附近土丘,台南縣大灣國小操場,及台南市後甲國中附近隱蔽處,討論中國情勢,強調社會主義思潮問題,並決定推翻現有政府為長遠目標,如何由許武華領導連繫,推動顚覆活動等事宜。六十一年十二月及六十二年元月間,兩次隨該校「台中服務隊」訪問雲林縣台西鄕,企圖以揭發社會黑暗面,來激發同學對政府不滿心理,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移送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胡添培對於上述犯罪事實,均於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及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坦白供認,並經另案被告鄭春朝、許武華證人徐光台、胡哲生等供證屬實,鄭春朝、許武華等叛亂案,業經本部(六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六十二年度初特字第四十八號)各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確定,被告始則閱讀匪黨書籍,繼則數度參與有關顚覆政府問題之商討,核其所為,已構成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之罪,惟係受人誘惑,雖參與謀議,然均未發一言,顯係被動,跡近盲從,復於偵查中坦承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予交付感化三年,以資矯正。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胡穎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王 雲 濤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孔 慶 楫 本案於62年11月26日確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第八條第一項 前條最高治安機關對於被逮捕人得為左列處置。 第  二 款 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