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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仙遊師範學校簡易本科畢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5號、(63)洵伸字第0478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前,被告參加匪讀書會及共產黨,迄未辦理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2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宗(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金振傑(審判官)
書記官
孔慶楫
審理日期
民國63年5月2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