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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原縣
畢業學校
山東平原縣立平西高等小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3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部隊向同連弟兄及在其所營公司辦公室向多數人發表利匪言論,頌揚毛匪及匪軍。(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1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多數人工作場所之辦公室,宣揚匪軍進步,詆毀政府無能,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啓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10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