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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市大成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持有鴉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受同學李匪蠱惑,參加匪外圍組織「青抗會」,復經李匪介紹,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自首,復無其他事證可資證明其已脫離該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寓所查獲鴉片煙土四台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覆普字第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0條1項)
審理人
許遠佞(審判長)、粟濟中(審判官)、羅紹良(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暘字第15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持有鴉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1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