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梅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33號
原始職業
新竹縣立光華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荏年(原名李棟芳),於民國廿七年冬在廣東梅縣經李匪睿芳(在大陸)介紹,由賴匪潤如(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賴匪潤如之領導,卅五年九月間來台迄未自首,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解送偵辦到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3)初特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之前,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實足已證明被告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施青江(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4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