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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縣
畢業學校
高工肄業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95號
原始職業
營造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公共場所妄書反動標語,致函中外各界人士,內容肆意侮衊政府,妄圖他人響應共謀叛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金振傑(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意圖推翻政府,迭次於公共場所書寫反動標語,企圖激發大眾對政府之不滿。被告致函中外人士及報刊,內容肆意侮衊政府,妄圖他人響應,共謀叛亂。(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李桓(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49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