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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樂清縣
畢業學校
浙江省立臨時聯合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45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明耻國民小學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卅二年九月間,在浙江省樂清縣,由胡公溫(已自首)介紹,趙槐(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與胡公美、胡公善、趙章培(均在大陸)、趙槐及胡公溫等同一小組(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迄獲案時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該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覆普曉明字第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蕭凱(審判長)、成鼎(審判官)、李桓(審判官)
書記官
錢開濟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4)曉明字第16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