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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沛縣
畢業學校
中央警官學校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6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保安科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6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吸收他人加入匪黨。來台後,指示毛匪擴展組織,為匪工作。至北平後,指示羅匪選擇對象吸收,及伺機破壞軍用車輛。再度來台後,指示毛匪散播失敗主義論調及為共黨保產思想,配合共匪「解放台灣」。(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江銘宏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6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9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9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