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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淮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61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因思想傾匪。於民國六十三年秋某日,與女友萬義晞在台北市今日公司六樓鳳凰茶樓吃點心時發表:「毛澤東的才華比總統強,他文章好,能說又能講,比總統好上幾十倍。」「將來台灣會跟大陸合併。」「美國在越南根本無法戰勝共產黨,因為共產黨人多武力強。」等頌揚共黨、毛匪之言論(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嗣因恐萬女宣洩,意圖殺人滅口,於本年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卅分,潛入萬女服務處所華夏工專食品實驗室內,手載橡皮手套隱匿暗處,乘萬女入內不備之際,以實驗室所用之工作服套住萬女頭部,緊勒其頸,意欲置之死地,經萬女奮力掙脫,復為同事宋抑平聞聲前往阻止,方未遇害(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71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龍長順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判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殺人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71條2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金振傑(審判長)、徐文開(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6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殺人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71條2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