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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李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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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李偉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惠安縣
畢業學校
貴州特警班第五期畢業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檢視影像
起訴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2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鐵路警察局刑警隊技士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投靠駱匪,為駱匪、柳匪、藍匪傳遞消息,經李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又吸收同鄉參加匪黨(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
(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
未具體求刑
、
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2月26日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52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劉志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
(審判長)、
徐文開
(審判官)、
傅國光
(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7月10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52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劉志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
徐文開
、
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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