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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聲字第149號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係大西洋輪船公司大菩提輪船員,於本(64)年4月隨船駛抵荷蘭,與其在大陸匪區之胞兄李德樓通信,在信中妄稱「祖國農工商業進步強大,人民生活日漸提高,這是世界各國不敢輕視的我們都在暗中興奮」等反動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9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裁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信中書寫嚮往及頌揚共匪之文字,雖未為多數人所共見,但其思想傾匪灼然可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10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0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