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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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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雲陽縣
畢業學校
國立西南聯合大學工學院機械系畢業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雲南讀西南聯合大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正式參加共產匪黨。自交通部結訓後,分發來台,服務於台灣鐵路局高雄機務段。被告將台灣鐵路資料密寄徐匪,在高雄與毛匪商定保產立功,迎接共黨「解放」之計畫,以備匪接收,並囑袁匪散播為匪統戰謬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徐文開(審判官)
書記官
蘇德文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高曉明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成鼎(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高曉明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5)覆高曉明字第0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羅紹良(審判官)、岑吾法(審判官)、成鼎(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029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邢越(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雲南西南聯合大學讀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正式參加共產匪黨。進入交通部受訓後分發至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服務,在高雄與毛匪共同計劃為匪保產立功,與諸匪聚會討論如何迎接共匪「解放台灣」,復囑袁匪藉機向同事宣傳,為匪統戰。惟該行為,尚屬預備階段,並未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邢越(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馬華欽(審判官)、成鼎(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國立西南聯大讀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到交通部受訓,結訓後,分發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服務,在該地區與諸匪聚會討論為匪保產立功,並囑袁匪向員工宣傳謬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高魁元(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雲南西南聯合大學讀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在交通部結訓後,分發至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服務,在高雄與毛匪共同計劃為匪保產立功,與諸匪商討迎接共匪侵台,囑袁匪向同事宣傳謬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彥棻(總統府秘書長)、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唐振楚(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台統(二)忠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黎玉璽(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高曉暘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羅紹良(審判長)、馬華欽(審判官)、成鼎(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37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