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38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雲南讀西南聯合大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正式參加共產匪黨。自交通部結訓後,分發來台,服務於台灣鐵路局高雄機務段。被告將台灣鐵路資料密寄徐匪,在高雄與毛匪商定保產立功,迎接共黨「解放」之計畫,以備匪接收,並囑袁匪散播為匪統戰謬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2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雲南西南聯合大學讀書時,經同學徐匪吸收正式參加共產匪黨。進入交通部受訓後分發至台灣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服務,在高雄與毛匪共同計劃為匪保產立功,與諸匪聚會討論如何迎接共匪「解放台灣」,復囑袁匪藉機向同事宣傳,為匪統戰。惟該行為,尚屬預備階段,並未達於著手實行之程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