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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船員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4)諫裁字第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文治是金山輪船公司船員,於64年1月2日,隨船至香港時,與其在大陸匪區之胞妹王慧英通信,在信中妄稱:「毛XX是中國的救星」, 「台灣大多數同胞,都眼望祖國早日來解放等反動文字。」雖未為多數人所共見, 但被告在海洋祝賀輪工作時,經常閱讀匪偽「人民日報」「大公報」等刊物,及以其妹來信, 認為匪區建設進步,人民生活安樂等,參互以觀,足見思想傾匪,核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5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姚振昌
審理日期
民國64年5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4)諫裁字第0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