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聲字第286號
原始職業
貨運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任職台中交通公司時因盜賣糖蜜被該公司開除致生怨恨意圖報復遂於65年10月17日左右將在其家附近撿獲之匪偽空飄傳單毛匪像片分為四件分別裝入該公司信封內將其中二件各於10月19日25日置放該公司所有之小貨車內遮陽板上及拖車駕駛室座椅下另將其餘二件另其子何新國書寫寄給彰化縣埔鹽鄉之丁榮福及住彰化縣員林鎮之丁永協二人於同(10)月19日在台中投寄(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江明宏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何政松原任職台中交通公司因被革職致生怨恨意圖報復竟於65年10月17日左右將在其家附近撿獲之毛匪像片傳單64張其中二張分別裝入信封命其子何新國書寫寄給彰化縣埔鹽鄉之丁福榮及員林鎮之丁永協二人於同月19日在台中投寄另將其餘傳單分別於同月19.25日置放該公司所有之小貨車內遮陽板上及拖車駕駛室座椅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刑法(92條1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9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裁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刑法(9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9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