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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永春縣
畢業學校
福州體育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20號
原始職業
台南市大成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在福州體育師範學校經黃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迄未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郭匪等人,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振興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未據辦理自首表白,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到案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復檢舉郭匪等人兩名,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其犯罪情節顯屬輕微,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胡義海(審判官)、丘聲(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3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林振興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辦理自首,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其犯罪被發覺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檢舉叛徒二人,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依法宣告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辦理自首,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其犯罪被發覺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檢舉叛徒二人,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依法宣告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辦理自首,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其犯罪被發覺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復曾檢舉叛徒二人,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依法宣告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被告參加共產匪黨,迄獲案時止,未據辦理自首,又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業已脫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其犯罪被發覺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復曾檢舉叛徒二人,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依法宣告免除其刑,施以感化教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羅耿清(審判官)
書記官
鄭傳渭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暘字第217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8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