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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仙遊縣
畢業學校
永安體育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海軍士官學校聘雇助教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7)諫判字第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潘金耀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加入共產匪黨,吸收同學郭匪參加共產匪黨,並領導郭匪等人從事共黨小組活動。來台後,被告未據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念被告犯行,係在年僅十七歲至十八歲時發生,來台後,查無為匪活動之事證,爰衡情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三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楊奕華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潘金耀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奕華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