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91號
原始職業
台糖公司機械工程處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多次參加共黨集會,研討發展組織,並鼓動學潮。來台後,復與共黨份子積極從事迎接匪解放台灣之保產立功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到案後,曾檢舉叛徒胡匪,並因而破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