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寶山縣
畢業學校
陸軍機械化學校工程學院畢業
起訴書字號
(65)警檢訴字第291號
原始職業
台糖公司機械工程處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多次參加共黨集會,研討發展組織,並鼓動學潮。來台後,復與共黨份子積極從事迎接匪解放台灣之保產立功活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被告到案後,曾檢舉叛徒胡匪,並因而破獲。(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5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5)諫判字第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雲濤(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5年12月2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1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