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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北市
畢業學校
雙園國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66)警檢訴字第32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開設電器行,梁匪經常關照其生意,而交往密切,後經梁匪吸收,正式參加共產匪黨,接受梁匪領導,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葉春生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臧家正(審判官)、傅國光(審判官)
書記官
張雄英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開設電器行時,與梁匪常有生意往來,經梁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梁匪領導,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馮啟聰(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明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丘聲(審判官)、胡義海(審判官)
書記官
鮑亦範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6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曉明字第16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明章(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7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7月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