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仙遊縣
畢業學校
福建省立福州體育師範學校畢業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宜蘭縣武淵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郭振勛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就讀中學時,經潘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參加集會,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到案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復檢舉叛徒潘匪,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犯罪情節顯屬輕微,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沈志純(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臧家正(審判官)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郭振勛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4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