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諫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郭振勛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就讀中學時,經潘匪吸收,參加共產匪黨,參加集會,迄未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到案後態度坦誠,具有悔意,復檢舉叛徒潘匪,並因而破獲。(於犯罪發覺後,檢舉叛徒或有關叛亂組織因而破獲者)
犯罪情節顯屬輕微,爰依法宣告交付感化,以資矯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趙紫健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