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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金門高中漁撈科畢業
起訴書字號
(66)金訴字第017號
原始職業
店員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警員取締其長髮懷恨在心,書寫反動文字寄給金門縣警察局保防科,又以他人之名義書寫反動文字寄給金城警察所所長。(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廖瑞鍠
起訴日期
民國66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66)金判字第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蔡信泰(審判官)
書記官
朱文彬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6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金門縣警察局警員取締其留長髮,懷恨在心,書寫未經署名之反動文字投寄該局保防科,又以他人之名義書寫反動文字投寄金城警察所長。(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崔之道(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6)覆普曉暘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馬華欽(審判長)、王宗(審判官)、粟濟中(審判官)
書記官
蕭瑞庭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7)曉暘字第0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顧樸先(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7年1月1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66)金判字第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朱文彬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月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